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 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
 
发布人:吕新华  发布时间:2018-08-21   浏览次数:458

各学位点、系、指导教师:

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,加强教风学风建设,坚决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,提升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按照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通知》(教督厅函〔20186号)和自治区教育厅《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 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》(新教研办〔20183号)要求,经研究,决定在各学院开展“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”专项检查工作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检查范围及方式

全面自查,学校、教育厅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。

二、检查内容

(一)各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(含出台的文件、政策等)。

(二)各学院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、创新、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情况。

(三)对20172018届毕业本科生学士学位论文(设计)、研究生学位论文及所有在校研究生发表的期刊论文进行全面检查,利用信息技术手段,加强对学位论文的原创性审查,严肃查处论文买卖、代写等情况。对已毕业离校的毕业生,查阅其留档论文;对已开题的研究生学位论文,指导教师需对其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,加强过程管理,做好各阶段检查工作;对尚未开展学位论文写作的学生,指导老师要加强诚信教育引导,增强学位论文质量意识,防止弄虚作假、买卖、代写等情况。

三、工作要求

(一)强化组织保障

各学院对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负主体责任,要明确主管领导,成立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的专项检查工作小组,指导、负责本学院学位论文专项检查工作。并将《通知》精神传达到每位指导教师和在校学生,逐一排查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、抄袭等作假行为,如实记录、统一报送检查结果。

指导教师是学生学术诚信的引路人,也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、剽窃等作假行为的第一责任人,应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、学术规范教育,对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给予指导,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学生独立完成、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等进行审查,确保原创性。

广大本科生、研究生应本着对自己负责、对家庭负责、对学校负责、对社会负责的精神,遵守学术规范、坚守学术诚信、完善学术人格、维护学术尊严,摒弃学术不端行为,争做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。

(二)落实举报制度

学院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:0993-2057216,欢迎社会各界对掌握的“论文买卖、代写”相关问题线索进行举报。

(三)严肃责任追究

对于认定查实的买卖、代写学位论文以及抄袭、剽窃、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,学校依据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)、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)等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院、学位点负责人进行问责。对指导教师,追究其失职责任。对于认定参与购买、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已获得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的,依法予以撤销。

对自查工作履行主体责任不力,检查不认真、不全面,存在走形式、走过场的单位,教育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核减招生计划,报请国务院学位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相应学科、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,并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。

(四)建立长效机制

各学院对检查发现“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”等问题,要认真总结,深挖原因,查找漏洞,举一反三,在此基础上,进一步完善本学院学位论文管理制度和教风学风建设,建立科研诚信治理长效机制,从根本上杜绝“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”问题的发生。

    举报电话:0993-2057262

    举报信箱:1217501747@qq.com

  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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